當鋪蘭州市城運處稽查大隊原大隊長受賄案終審落槌
  受賄5.1萬朱連成被改判租屋網3年半
  每日甘肅網港式飲茶-蘭州晨報訊(記者趙野 通訊員劉剛)因犯受賄罪被皋蘭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蘭州市城市運輸管理處稽查大隊原大隊長朱連成提出上訴。11月11日,蘭州中院終審以受賄罪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一審法院未予認定的自首情節,二審予以認定。
  現年51歲的朱連成原系蘭州市城市運輸管理處稽查大隊大隊長,2012年6月27日被皋蘭縣檢察院刑拘,同年7月3日被逮捕。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2月底,朱連成因個人私事急需用錢,便向蘭州市某報廢汽車回收中心經理倪某索要人民幣1萬元。2012年3月,甘肅省康樂縣某銀行工作人員馬某為了讓朱連成幫忙調整其運營的大巴車線路,向朱連成行賄1萬元。而早在200建築設計3年至2008年期間,溫州人黃某為了讓朱連成照顧自己蘭州至溫州路線的客運車生意,每年以拜年名義,向朱連成行賄共計1.8萬元。此外,當某些公司運營大巴因無照運營被查扣後,便有中間人找朱連成幫忙解決,朱連成利用職務之便,總能將車輛順利放行,事成之後,朱連成為此得到了不少感謝費。
  一審被皋蘭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後,朱連成以收取的欠款部分屬過年時的饋贈,其中有5000元用於給大隊工作人員搞福利辦卡發放裝潢、不應計入受賄數額,有自首情節原判量刑過重等為由提出上訴。該案二審時,朱連成及其辯護人亦在庭審時重申該觀點。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審認定朱連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唯對朱連成是否存在以自首論的情節未能查明並予以認定不當。根據朱連成受賄5.1萬元的數額,其中有索賄1萬元應從重處罰的情節,結合其到案後能主動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具體受賄犯罪事實,應當以自首論的情節,以及案發後退繳了全部贓款等情節,綜合考慮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原判量刑偏重,應予改判。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原標題:蘭州市城運處稽查大隊原大隊長受賄5.1萬被改判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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